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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亚欧联盟精萃特别顾问吕建中博士|生态伦理和大地法理-马克·卡利南著《地球正义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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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知名学者蕾切尔·卡逊发表她的《寂静的春天》之前(1962),世界曾长期困顿于狂妄和盲目的“人类中心主义“治理制度之中。1987年,前挪威首相布伦特夫人受命于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研究报告,经第42届联大辩论通过之后,“可持续发展“这一新生的概念在全球掀起了热潮。可持续发展,向“人类中心“法理提出了诘问和挑战,引领打开了新的一扇窗:“地球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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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人类有史以来尊重自然权利法理基础上的文明进步飞跃。在此进程中,马克.卡利南著《地球正义宣言》,批判性地反思了人类司法制度历史,对生态法理哲学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为21世纪生态法理学提出理论思考的起点。


我们曾熟悉的环境法理与生态法理仍有本质上的不同。环境法理起始于人类社会对自然的主宰,植根于人类中心的思想土壤,从现代法律基础之上衍生而来,承袭了人类中心宗教观、笛卡尔二元论渊源,认可人类活动和愿望可决定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是否应当得到保护。相反,生态法理以生态中心和系统整体论为基础,将人类活动和愿望应取决于保持生态系统可持续性和完整性需要作为根本,颠覆了人类主宰自然的固有逻辑,提出坚持自然的权利、并在国际社会关系和秩序中确定了生态人权、生态宪法、全球公域理论、生态宪政主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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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生态法理这一理念,还要经历相当长期的激烈辩论和思想对抗。它面临着人类中心主义立法原则、消费主义至上、追逐利润和股东利益优先的连续性经济增长、消耗地球资源、个人渴望出人头地、大国企图称霸全球、人类欲望膨胀等现实性挑战。


在我们固有思维中,我们一直都相信,人类的健康和福祈依赖于开发地球而不是保护全球生态系统。实际上。地球并不属于人类,人类从属于地球。地球是自然生物的集合,我们必须尊重它们的权利,与之和谐、平衡地共处。基于此逻辑,人类的法律体系和治理制度不仅受人类社会自身的方向牵引,还应以促进人类行为朝着有助于生态共同体健康和整体发展,并力求将道德责任植入社会关系结构、政治方针、商业决策之中。这是《地球正义宣言》的主要观点,也是其对突破人类认知桎梏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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